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近年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也多次修订配套的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和操作指引。根据2019年12月发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与操作指引,金融期货市场的适当性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对交易者的具体要求,概括起来就是“三有一无”,即有资金、有知识、有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是明确了交易者和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交易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市场及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而作为中介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评估客户对期货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构筑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伞。回顾适当性制度的发展历程,它几乎伴随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开创和发展,“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是我国资本市场显著特征,通过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适当性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下一步,我们将在“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指导下,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把好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入口关,形成合力,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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